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昨起征言 部分险种经营区域或放开_开运·kaiyun体育
昨日(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印发稿》规定部分险种经营区域放松,具体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透露制度,强化了对参予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意见稿对系统累计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两险种不出放松之列早在今年4月,保监会在对人身险经营互联网保险的征伐言中就认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生寿险(不不含存活归还),具备适当内控管理能力,并且需要符合客户服务市场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拓展至未成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印发稿》规定,在放松地域容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险种中,除了包括上述险种外,还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确保保险,及需要独立国家、原始地通过互联网构建销售、保险公司和赔偿仅有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这意味著险要企经营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仍然恪守属地销售的容许,对中小险要企而言,将可以借互联网挣脱营业网点偏低的经营短板。不过,《印发稿》认为,有两类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拓展至未成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是低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个是机动车保险产品。
对于不具备积极开展互联网业务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排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第三方网络平台责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印发稿》具体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透露制度。保险公司不应在涉及网络平台的显要位置,以明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险费计算出来方式等涉及信息。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该引人注目提醒赔偿拒绝、退守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引人注目提醒并解释减免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拒绝展开信息透露和利益展示,“不准片面用于"预期收益率"等叙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对于非相同收益产品,“需以不大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示收益不确定性”等。
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还不应在其官方网站创建互联网保险信息透露专栏。须要透露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透露合作范围、合作期限;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还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已成立分公司情况及消费者滋扰方式等。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在官方网站创建互联网保险信息透露专栏,对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展开透露,便于社会公众查找和监督。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涉及信息展开透露。此次的《印发稿》具体了参予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
“保险机构应该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拒绝告诉合作单位,并存留告诉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该签订合作协议,具体誓约双方权利义务,分工明晰、责任具体。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造成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印发稿》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行业黑名单和解散机制。对于不具备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拒绝其修正;逼不修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刻中止与其合作,将其列为行业禁令合作表格,并在全行业通报。在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涉及监管规定,可以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不道德展开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予以因应。据介绍,保险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也将参考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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